| 事件
2006年11月,李某在朋友孙某的介绍下,到王某的经销点购买一批暖气片。暖气片装车后,因李某没有将全部货款付清,双方发生争执。后经协商,争执双方同意先由孙某代李某为王某书写欠条一份。然而此后,李某却以“货款早已当面付清”为由,对欠暖气片款的事实不予认可。无奈之下,王某手持这一欠条将孙某推上了被告席。2007年2月6日,法院判令孙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王某的货款。
说法
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,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真实合法,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。本案中,孙某因不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人证言加以证明,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,导致有苦没处诉,有冤说不清的结果。(郭丛生)
|